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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福建省石狮市考试公开招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更新时间:2008-10-7  公务员考试  收藏此文  收藏"考试中国"
  采用考试考核方法公开招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人事部令第6号)和省、泉州市有关规定及我市《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考核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狮委组[2005]综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聘对象

  国家任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历届及2008年应届尚未就业石狮常住户口或石狮生源的非师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个别职位招聘范围扩大到全省、在职人员或非全日制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即在1978年10月30日至1990年10月30日期间出生),特殊职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聘职位信息表公布的年龄要求为准;

  6、符合具体职位的具体要求;

  7、石狮常住户口需在招聘公告发布之日前获得。

  三、招聘职位及要求

  根据我市各企事业单位编制和人员需求情况,具体招聘职位及要求见附件。

  报考镇办下属事业单位的考生不得报考本人籍贯所在镇办的职位。

  报考市、镇计生服务站卫技人员的毕业生,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在聘用后一年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否则取消聘用资格,不予任职,档案关系转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四、报名

  报名时间为10月29日、30日 (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报名地点为石狮博士后工作站(石狮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四楼,联系电话88718084、88588700)。

  每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实际报名人数与职位招聘人数比例原则上应达到3:1以上方可开考,若达不到3:1,不予开考,报考该职位的考生可重新选择相关职位报考。报名时应随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本、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有关证书原件(在职人员需提供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及复印件一份,1寸近期免冠彩照3张,同时缴交考试费80元。

  考试报名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发给准考证,凭准考证参加考试。准考证由考生本人凭身份证等证件于11月11日到石狮博士后工作站(石狮市宋塘路青少年活动中心四楼)领取,考生可委托他人携带考生身份证及代领者身份证领取。

  五、考试

  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

  1、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个科目,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考试范围参照《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08年 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笔试成绩为两个科目成绩平均分,凡符合福建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享有笔试加分待遇的报名者,报名时需提供加分文件及相关证明,未按时提供的,视同放弃笔试加分资格,笔试卷面成绩必须达到合格线才能给予加分,笔试成绩为平均分加上规定加分,笔试成绩按60%计入总分。

  考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2、面试

  笔试成绩的合格线由市公开招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

  进入面试的考生,其笔试成绩必须达到笔试成绩的合格线。面试人选按照每个职位招聘名额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采取问题答辩等方式,以百分制进行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为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少于60分者,视为不合格,取消竞争资格。面试成绩按40%计入总分。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若个别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等于或少于招聘名额的,面试成绩必须达到70分以上才能聘用。

  六、体检及考察

  考生成绩按笔试成绩的60%和面试成绩的40%的比例相加计算总分,根据招聘职位的招聘名额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1:1确定体检对象,体检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 文)执行,体检费用考生自理,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即取消聘用资格。对笔试、面试、体检均合格的报考者组织报考资格复审、考察。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 律、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造成职位空缺,在进入该职位面试人选中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确定聘用方案及组织管理

  体检、考察合格者即确定为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选将在石狮人才网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若考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市公开招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管部门可随时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

  确定为招聘对象的考生到企事业单位工作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的,方予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八、本方案及未尽事宜由中共石狮市委组织部、石狮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宇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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